承接上篇
洛克总结了王权来自亚当的理论的不可靠之处。洛克认为,如果缺少合理的权力基础,所有的统治都只能是基于弱肉强食,而这也是无穷无尽的战争、混乱、祸患、叛变的根源。洛克因此提出自己对政治权力的见解。洛克认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就是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刑罚的权力,使用共同力量执行法律并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的权力。一切政治权力最终都是为了大众的幸福。

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我们之所以要了解自然法的原因在于,通过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从而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完整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 办法,选择他们自身的行动与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的方式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自然状态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平等状态中,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共存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人完全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但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同时,洛克认为,为了暴保证自然法的执行,必须保证能够惩处罪犯。而根据自然法的平等性,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都有权力这样做。反对这种自然状态的人认为,如果人人都是法官,则个人感情造成的审判结果的偏私是不可避免的,因而需要设置政府以保证公平。洛克则认为,一个专制的统治者的情感偏私造成的结果并不比自然状态好。

论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因此凡是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确定不移的企图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 的人处于战争状态。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必然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要是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

论奴役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自由和社会状态的自由是不同的。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为准绳。处于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意志的管辖或任何法 律的约束。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不能丧失其自由,因为没有没有谁有处置自身的权利。但是当一个人由于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失去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随时剥夺他的生命。这就进入了合法的奴役状态。

论财产
洛克认为劳动使得一件物品脱离了自然状态,在上面加上了属于个人的东西,从而排除了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权利。劳动赋予了自然物品以价值。同时,洛克认为一个人获取自然物品的数量应以供他享用为限度,同时应该保留足够他人使用的部分。如果超过这个部分,一个人便侵占了本可供他人使用的部分,从而应该受到惩罚;同时,占有超出个人享用程度的物品会造成浪费。不同程度的劳动会带给人不同数量的财产,而货币的发明使得人们可以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因为货币不容易损坏同时不至于伤害到其他人,所以这种积累和扩大是无害的。

论父权
洛克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法则。在子女获得理性之前,他们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因而父母有义务在子女没有获得理性之前管教他们,直到理性取而代之为止。但是,洛克认为,父母管教子女的权利并不代表着父亲拥有一种绝对的,专横的权利。而且父权是和教养行为相关的,一个人如果不对子女进行教养则不具有父亲的权利。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认为社会是从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主奴关系等开始的,但是洛克认为这些关系都不足以构成真正的政治社会。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认为,当一个人同意和其他人建立一个由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担负着服从大多数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随后洛克反驳了两种反对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历史上没有按照这种先例组建的社会。洛克认为相反,一切社会都可以追溯到某个最开始的,依照这种观点组成的形态;第二种认为人生来都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下,现有的国家不会允许重新创制这种新的国家。洛克认为,没有人生下来就考虑过他们所处的臣服状态,因此这并不是合法的状态。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认为人之所以放弃自然状态是因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幸福和财产权都是不稳定的。人们结成政府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财产的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裁判争执的执法者,以及支持正确裁决的权力。洛克认为你,人在从自然状态转变为社会状态中将保护自己,惩罚罪犯的权利转交给了社会。

论国家的形式
洛克将国家氛围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

论立法权的范围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民和财产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依照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而未经本人和最高权力同意,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他人取走。反过来,凡事享受到保护的人都需要从自己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数量的多少需要经过本人同意。立法机关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别人。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国家的立法权不应该经常保持活跃,否则立法者将经常有篡改法律的倾向。只需要定期集会行使立法权即可。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洛克认为只要有政府存在,立法权永远都是最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他们所委托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和他们自己的意愿并不相符合的时候,人民有权力罢免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不需要经常存在,但是执行机关需要经常存在。

论特权
洛克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让位于执政权以弥补法律的僵化。洛克称这种权力位特权。合法的特权应该是为了社会的福利,并且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 和专制权力
重新讨论了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论征服
洛克认为我们经常性的误区就在于将武力等同为人民的同意。洛克认为征服者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者虽然有权利但被征服者并为你参加战争,则即使征服者胜利也不能使被征服者产生任何义务。

论篡夺
洛克认为当一个人把他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的时候就是篡夺。洛克认为任何人如果没有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取得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他是不具有使人民服从的权力的,因为并未得到人民的同意。

论暴政
洛克认为,如果统治者不以人民的福利位目的,不以法律为准则,而是为了私人利益为目的,行使越权的、没有任何人有权行使的权力的行为就是暴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有权利反抗君主的。

论政府的解体
洛克认为政府解体的外部条件是外国武力的入侵。内部解体则有如下的形式:立法机关的变更或者当立法机关或者君主这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