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轮》定义了正当国家的主权,公意,政府等概念,讨论了社会契约的条件,定义和特点,同时探讨了法律和政府的建立。

他首先驳斥了几种常见的政治组织原则。其一是把国家当作家庭、治权当作父权的延伸。卢梭认为,父亲以情感统治,而统治者不是,因此这二者不具有类比性。其二是将国家的统治关系视作主奴关系,基础是主人一方的强大武力。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成为政治基础,原因在于只要有更强大的武力出现,就可以取而代之,同时,臣民对统治的义务时不存在的,只要能够逃开惩罚臣民就会尽一切可能拒绝服从。另一方面,一个人不可能主动奉献自己的自由,在卢梭看来这就等于放弃了做人的权利,而且即使一个人自己放弃了自由他也没有权力替自己的后代选择放弃自由。所以基于强力的主奴关系也不能成为政治原则。

卢梭认为正确的政治组织的原则是基于契约的。从自然人转变为人民,达成契约,其原因在于自然人的生存状况使他们不得不团结起来以寻求更大的力量。结成契约的好处在于,人的行动从自然人的自然欲望变成了社会人的道德行为。而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类成为真正的人类,才能达成真正的自由。通过这一契约,人类虽然仍然具有身体,物质上的不平等,但是在社会契约上达成了真正的平等。

在结成契约的时候,所有人都将自己的一切都奉献出去,因为这一奉献,所有人也同时也保留了全部的自由。因为每个人都奉献了自己的一切,因此不会有人比他人背负更多的义务,也不会有人比他人拥有更大的权力。这个结合的行为会产生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卢梭称之为主权者。主权者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

主权者和人民的契约需要从主权者和人民分别享有的权力和所应履行的义务的角度来分析。主权者不需要对臣民提供任何保证,这并不是因为他的主权者的地位,而是因为他乃是共同体的代表,所以不可能想要损害所有共同体。但是为了保证人民履行义务,则主权者必须具有强迫其中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的权力。

主权具有一系列特点。首先,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意志不可以转移,所以它只能自己代表自己,而不能由他人代表自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就不是公意,不可能出现部分公意部分非公意的混合。人们所看到的主权的分立不过是主权的延伸的或者执行。公意是不可能犯错的,因为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要达到这种理想的情况,必须假设人民之中没有集团和派系,因此即使是由一些分歧,但是分歧抵消之后的综合仍然是公意。主权是有边界的。主权可以看作是公共的人格,而在此之外,人民仍然具有其私人人格。主权的边界就在于人民以臣民的身份应尽的义务和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力的边界的界定。主权的行为可以定义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除了公共的幸福和利益之外就不能再有其他目的的行为。至于主权者和公民之间的权力边界要看主权的全体人民对于自己本身能规定到什么程度。

为了赋予主权者以行动和意志,就必须进行立法,进而就需要立法者。立法者需要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情感而又不为情感所支配,他同人性没有关系而又能够认识人性的深处,他的幸福与人民无关而又总是关怀人民的幸福。卢梭认为这种职责的神圣性简直不是人类可以承担的。

卢梭接下来对政府进行了讨论。立法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是主权的权力,但是行政的行为是对具体个体而言的,不能具有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政府负责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于此同时,必须要考虑到,政府中的执政官具有三种意志,个人意志,全体执政官也就是政府的意志,以及主权的意志。自然顺序上,个人意义总是最活跃的,因此也总是最先影响执政官行动的。在理想的政府当中,执政官的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是不存在的,他们只有全体人民也就是主权的意志。在极端情况下,每个人都是执政官,因此执政官的利益就是全体公民的利益,在另一个极端之下,执政官变成一个人,执政官的意志就完全变成了个人意志。立法者的艺术在于确定行政官的数目以达到政府力量和意志的平衡。

卢梭按照执政官对于人口的比例将政府分为民主政府,贵族政府和君主政府,以及混合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民的,认为没有那种政府是最好的,但是可以通过人口来判断一个政府施政结果的好坏。

卢梭认为政府是具有滥用职权和蜕化的倾向的。因为个人意志永远在不断反抗公意,同样,政府的意志也是在不断反抗公意的,不论是出于执政官的个人利益还是处于全体执政官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对抗这种倾向,必须有维护主权权威的方法。卢梭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将人民集合起来,定期召开大会,而在大会期间,政府的一切权限便终止了,主权的权威此时代替了政府的权威。

卢梭认为公民并未同政府签订任何契约,政府只是公意的执行者,公意和主权在政府的权力之上。政府的创制是一项复合过程。主权首先确定了法律,而法律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建立起来,于是政府一句这项法律得意建立。同时人民任命一个首领来管理已经形成的政府。订立社会公约需要通过投票实现。怎样理解投票中多数意见取胜的原则呢?卢梭认为,国家全体人员的经常一直就是公意。当投票的结果与个人意志不同时,只能说明个人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真的公意。但同时卢梭提出,对于紧急程度不同事情所需要得到通过的赞成和反对票的数目差异不同。政府的建立则需要通过选举与抽签应该并举。需要专才的地方应该由选举决定,而只需要有良好的品行,健全的理智的地方通过抽签即可决定,因为卢梭假设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时所有公民都具有的。